国务院日印发《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了确保公公正的改革基本原则。教育公是社会公的重要基础,考试招生公是教育公的重要体现。《实施意见》把促进公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,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,是确保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重要保障。
高考恢复以来,我国教育考试招生制度逐步恢复、不断改进,让广大学子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等的受教育机会,为促进社会公做出了巨大贡献。经过30多年的发展,考试招生制度已经成为亿万学生和家庭改变命运、促进社会纵向流动、维护社会公的重要手段,其公性、权威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。贯彻落实《实施意见》,把促进公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,就是要在保持现有考试招生制度稳定的基础上,着力解决当前考试招生过程中违反公公正原则的突出问题,进一步完善制度,进一步发挥考试招生制度在促进社会公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,让更多家庭能够享受教育公、社会公。
当前,人民群众对教育公、考试招生公的关注重点发生了重大变化。公的关注重点转向“优质教育机会公”,人民群众“上好学”的需求已经超越“有学上”的朴素愿望。公的关注焦点转向“程序和规则公”。学校招生的标准、程序、结果是否公,能否保证不同地域、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享受同等机会,已成为公众判断公的依据。公的关注范围扩展到“选择的权利公”。群众要求有选择课程、选择考试、选择学校的更大自主权,要求考试招生录取过程更具灵活性,在双向选择中寻求公。
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必须顺应这些变化,结合教育发展的新情况、公众需求的新特点系统考虑,并注重制度和机制建设。《实施意见》提出了促进公的新举措,顺应了群众对教育公、社会公的新需求、新呼声。这些举措具有系统性、前瞻性、针对性,对于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走向深入、更加公具有重要意义。
要把《实施意见》促进公的要求落到实处,必须明确主体责任。政府、高校、考试机构必须根据各自权限范围,分清主体责任,做到权责对应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制定考试招生政策时,要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特别是重点大学入学机会分